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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莎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时间:2017-01-23 07:09:53

  据宜宾新闻网2017年1月20日讯 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莎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7〕76号):
莎车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莎车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批复的请示》(莎创政〔2016〕16号)及所附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莎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莎车火车西站工业园区内,厂区规划总占地面积72119.27平方米。本项目生产工艺为将城市垃圾进行高温处理,在800~1000℃的焚烧炉里,垃圾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转化成为高温的燃烧气和量少而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并放出热量。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生活垃圾焚烧系统。处理能力600吨/天,2台300吨/天的机械炉排炉,年运转8000小时。(2)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垃圾接收、垃圾储坑、垃圾给料、渗滤液收集与输送等系统。(3)汽轮发电系统。1×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接入系统等。(4)公用工程。自动控制系统、空压机、化学水制备站、给水工程等。(5)环保工程。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理、降噪措施等工程。项目总投资为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400万元,占总投资的21.3%。
  根据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莎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6〕403号)以及喀什地区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喀地环评字〔2016〕245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后,烟尘、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二噁英类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尾气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
  采取垃圾储坑内部保持负压,渗滤液收集池封闭于地下,渗滤液处理站池子加盖处理,定期对垃圾坑喷洒植物液剂灭菌、除臭等措施,确保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项目周边规划控制,项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和其它大气敏感保护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渗滤液等高浓度废水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反硝化+硝化+外置超滤)+ DTRO膜深度处理系统”的组合处理工艺。深度处理阶段膜产生的浓水喷回焚烧炉燃烧,其余废水须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 中标准限值要求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
  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采用“预处理+厌氧+接触氧化+二沉池+精滤+消毒”组合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及垃圾通道、垃圾车冲洗水经一体化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
  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厂区防渗措施,重点加强涉污生产车间、垃圾储坑、罐区、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废水收集处理装置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开展项目区地下水水质监测,防止废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安装消声器、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工作。炉渣综合利用,外售制砖或铺路;飞灰单独收集于灰仓内,采用水泥固化处理后,经毒性鉴别后确定为一般固废后送莎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生活垃圾进入项目焚烧系统焚烧处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和各项环保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避免非正常工况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按照规定安装烟气在线自动连续监控设施。
  (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85.10吨/年、氮氧化物255.3吨/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喀什地区环保局、莎车县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喀什地区环保局、莎车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