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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环境签《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时间:2011-09-29 15:31:37
据全景网2011年9月27日讯 9月25日,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在山东省临朐县签署了《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临朐县政府授予桑德环境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桑德环境独家拥有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的权利,独家处理临朐县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临朐县支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系临朐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山东省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临朐县政府以公开招商方式选择桑德环境作为该项目投资人。项目采用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认可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工艺处理临朐县生活垃圾,规划设计规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工艺不低于500吨/日,项目总投资约3.5亿元左右(具体投资金额及规划设计处理规模以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报告及相关文件为准),由桑德环境在山东省临朐县设立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
该项目预计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开工建设,项目用地约148亩(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和政府已经批准的配套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
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山东省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公司将成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将在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
地址:临朐县民主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临朐县县长)。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注册资本:41335.614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临朐县政府授予桑德环境在特许经营期内在临朐县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投资、设计、采购、建设、拥有、运营、维护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2)处理临朐县境内的全部生活垃圾;
(3)向临朐县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其领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4)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特许经营期为三十(30)年。
2、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桑德环境在临朐县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同时应当依据特许经营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2)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商业运行日起,桑德环境在临朐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在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3)桑德环境在临朐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按照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4)桑德环境在临朐设立的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炉渣、飞灰、渗滤液、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对飞灰的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在临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渗滤液经处理后达到标准;项目公司应向临朐县政府提供由政府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检测报告,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临朐县政府应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保证桑德环境在临朐县设立的项目公司享受国家、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物质发电等优惠政策。
(2)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项目公司指定的地点。
(3)将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4)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5)承诺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项目公司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发生纠纷时,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临朐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书体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系临朐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山东省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临朐县政府以公开招商方式选择桑德环境作为该项目投资人。项目采用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认可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工艺处理临朐县生活垃圾,规划设计规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工艺不低于500吨/日,项目总投资约3.5亿元左右(具体投资金额及规划设计处理规模以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报告及相关文件为准),由桑德环境在山东省临朐县设立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
该项目预计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开工建设,项目用地约148亩(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和政府已经批准的配套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以政府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
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山东省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公司将成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将在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
地址:临朐县民主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临朐县县长)。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注册资本:41335.614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临朐县政府授予桑德环境在特许经营期内在临朐县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投资、设计、采购、建设、拥有、运营、维护临朐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2)处理临朐县境内的全部生活垃圾;
(3)向临朐县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其领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4)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特许经营期为三十(30)年。
2、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桑德环境在临朐县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同时应当依据特许经营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2)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商业运行日起,桑德环境在临朐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在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3)桑德环境在临朐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按照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4)桑德环境在临朐设立的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炉渣、飞灰、渗滤液、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对飞灰的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在临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渗滤液经处理后达到标准;项目公司应向临朐县政府提供由政府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检测报告,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临朐县政府应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保证桑德环境在临朐县设立的项目公司享受国家、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物质发电等优惠政策。
(2)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项目公司指定的地点。
(3)将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4)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5)承诺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项目公司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发生纠纷时,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临朐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书体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