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政府职能正在由部门管理、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因而迫切的需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媒介性的“中介组织”,新的半自治半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囿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庞大和复杂,本文拟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类――行业组织进行阐述。
对于行业组织的界定,由于各个国家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因而行业组织在各国具有不同的涵义。即便在同一个国家,行业组织的概念也因各位学者的理解不同而各不相同。但是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行业组织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的认识并无二致。行业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非政府性:即行业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不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在组织形式、经费来源、人员组成等方面区别于政府,具体表现在:(1)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接受政府的监管;(2)其人员组成不同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编制;(3)其主要经费来源一般不是国家财政拨款,而主要是会员会费、社会或企业赞助等;(4)行业组织基于一定的行业利益而建立,仅仅对本行业的公共事务或共同利益进行管理和服务,而政府必须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不能仅仅关注社会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群体。
2、非营利性:这是行业组织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行业组织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成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公共性服务,保护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不以营利为目标。当然,行业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表示行业组织不得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从当前西方对行业组织主要活动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可以从事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如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展览会和展销会等,产生利润和收入。但是非营利性的规定禁止组织成员分配这些利润,而是将其投入公益事业中。
3、公共权力:成立行业组织的目的就是对同行业的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行业组织享有对一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权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尽管目前对这种权力的来源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但可以明确的是纷繁复杂的非政府组织中有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不能划为行业组织的范畴,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组织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更不具有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权力。如诗歌爱好者协会、体育爱好者协会或老年人协会等组织,都只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一种兴趣、爱好而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仅仅是为其成员提供一般性的便利和服务的组织,不享有任何公共组织的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只能算非政府组织,而不是行业组织。
4、中介性:具体在行政法的领域,行业组织在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及社会参予国家活动中充当中介性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促进和保障政府与社会相互沟通的功能。托尼・马歇尔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社会变迁顺利进行”。行业组织的中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政府-行业组织-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行业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和联系纽带的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又是其成员之间管理、服务机构和行业利益的协调机构,是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技术交流的中心。行业组织成员通过行业组织可以了解到其他成员的信息以及行业组织的整体信息,行业成员之间的一些内部矛盾也可以由行业组织居中进行调解。
5、公益性:行业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本行业的集体性利益或者共同性利益。与政府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以及企业的目的在于促进个体利益最大化不同,行业组织主要在于促进本行业的集体利益或共同性利益,即在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共同利益,如一个行业内成员共享的利益、一个地域范围内居民共享的利益。
综上,行业组织的勃兴是基于对国家失败和市场失灵的回应,是基于市民社会理论形成的一种相关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