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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有居民海岛海水淡化建设《海岛保护法》通过
新华网记者 陈菲 黄小希 / 时间:2009-12-28 07:51:23

  据新华网北京2009年12月26日讯 26日通过的《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法律指出,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法律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法律要求,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法律同时指出,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