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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从重处罚两高关于环境污染案件司法解释施行
《长沙晚报》记者 李广军 / 时间:2013-06-24 12:02:19
据星辰在线2013年6月19日讯 本报昨日报道了在运输途中将剧毒废水偷排于株洲城市下水道的3名嫌疑人已于近日被批捕,涉嫌罪名为污染环境罪的消息。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明确,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将从重处罚。
记者了解到,《解释》共计12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形等。
根据刑法,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同时,《解释》还明确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记者发现,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来自省高院的数据表明,2008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破坏资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1728件,2804人被判处刑罚,2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解释》共计12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形等。
根据刑法,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同时,《解释》还明确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记者发现,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来自省高院的数据表明,2008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破坏资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1728件,2804人被判处刑罚,2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