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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 最大反渗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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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业在部分地区亏损势必影响当地供水安全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章轲 / 时间:2009-01-20 09:20:12
  据金融界2009年1月19日讯 “在饮用水水质标准大幅度提高,水源污染日益严重,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多重压力下,现行供水水价已令供水企业不堪重负,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行业性亏损。”16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下称“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记者表示,放任这种情况的延续,势必影响供水安全。
  当日,环境商会向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紧急提交了《我国水价形成机制发展历程及评述》报告,吁请国家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
  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
  记者:16日,环境商会向国家有关部门紧急提交了有关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报告,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骆建华:水价是我国市政水务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驱动因素,水价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这一市场化改革的成败。
  我国的水价形成机制,大体上经历了公益性无偿用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商品供水价格管理等阶段。水资源的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体现,2004年4月颁布的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水价应当包括四个主要的因素: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价持续提高,节水、回收利用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正逐渐建立。
  记者: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骆建华: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在水价形成机制上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造成水资源的价值补偿不足。目前还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征收水资源费。
  供水成本不实的问题依然远未解决。例如,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管网漏失、水管单位人员超编、成本分摊不合理、折旧提成、盲目建设等原因导致的不合理成本,至今仍未有相应的有效解决办法,使消费者承担着不应承担的重负。
  水价未能反映供水成本的变动,水价偏低导致供水行业亏损进而影响供水安全。
  在水价定价办法方面也存在问题。由于成本信息不对称,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必要的约束。
  应逐步稳健提高水价
  记者:深化水价改革,是否意味着再提高水价?
  骆建华:水价政策改革要避免因提价过快或配套补贴措施没有到位而造成一些基本用水需要得不到满足。我们认为,应当逐步、稳健提高水价,同时解决不合理的供水成本,坚决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收费。
  记者:是否可以通过完善水资源费(税)的征收,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骆建华:目前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存在尚未征收和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为此,应加大对国家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依法强化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逐步实现用水补偿的合理化。针对农业用水浪费和盲目开采地下水,国家应择机对农业用水恢复征收水资源费。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按照“优先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原则,大幅度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用经济手段坚决遏制地下水的超采。
  建立成本预审和认证制度
  记者: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供水成本很难确定。环境商会对此有何建议?
  骆建华:根据我们的调查,现行的供水价格确定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水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固有的特殊性,供给缺乏必要的和合理的竞争,导致在一个区域内,没有一个社会平均成本可作为参照和比较;二是实行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对企业节约成本的激励很差,只会使企业通过增加成本来增加利润。
  应通过实行按区域平均供水成本定价,解决按企业个别成本定价的不合理问题。为此,政府物价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建立区域供水平均成本核算模型,做好区域水利工程供水社会平均成本的测算工作。
  记者:供水投资回报率和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该怎么确定?
  骆建华:我们认为,对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投资的回报率水平,不应低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的平均水平。供水企业通过利润积累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满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供水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需求。
  按照《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