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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被批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 时间:2015-09-17 11:38:09

  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官网2015年9月2日讯 8月20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黑龙江省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5〕87号)于8月24日正式印发。批复文件内容如下:
肇东北控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黑龙江省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黑环建评〔2015〕76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肇东市铁东九中东路东侧。本项目新建1条5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主体工程为1台500t/d机械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1台39.5t/h中温中压余热锅炉和1台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座66KV升压站、1台5MW燃油热水锅炉、1座100m3石灰料仓、2座30m3地埋式油罐、1座50m3的水泥仓、1座6m3的螯合剂罐、1座容量13770m3垃圾仓、1座容积为160m3的飞灰库和1座容积为408m3的渣库、1座2000m3消防水池、1座300m3污水事故池、1座25 m3废变压器油收集池及中水处理系统、化学水系统、循环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给排水系统及环保工程等辅助公用工程。烟气净化系统采用“SNCR炉内脱硝+机械旋转雾化脱酸反应塔+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工艺,生产用水为肇东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的中水。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时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或建封闭库房存放;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设置临时旱厕定期清掏;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要求;生活垃圾进垃圾填埋场处理。
  (二)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20m3/d,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UBF+(两级A/O+外置UF)MBR+NF+RO,出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冷却塔和除渣机冷却用水,总铅、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应低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表2限值。浓缩液回喷垃圾仓进入焚烧系统,化学水处理站排污水、净化水系统排污水、冷却塔排污水、锅炉排污、定排降温冷却用水,经管网收集后排至肇东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卸料大厅附近道路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为100m3,主要收集厂内卸料大厅周边道路产生的初期雨水,定期分流泵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排放。
  (三)垃圾坑、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灰库、危废暂存间、废变压器油事故池、水处理区、垃圾池到渗滤液处理站间及水处理站间输送管线,地面进行水泥硬化处理,底层铺设HDPE膜,防渗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坑底、坑壁采用复合防水卷材。管线采用PE材质管道连接,并在PE管外用防渗膜包裹,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cm/s。
  (四)采用先进的工艺和严格的运行及控制技术,开车初期采用辅助燃料保持炉内焚烧完全等措施,控制二噁英产生。二噁英的累积影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烟气处理系统为SNCR脱硝+旋转喷雾半干法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烟囱高度为80米。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二噁英排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六)生活垃圾贮坑为密闭负压式,将恶臭气体作为燃烧空气引至焚烧炉;生活垃圾储运车进入车间后,通过自动门将垃圾倾倒进垃圾贮坑中;在垃圾大厅总入口大门处设空气幕防臭气外逸。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在垃圾仓顶加设抽风除臭装置系统,保证焚烧炉停炉期间及事故状态下,从垃圾仓顶抽出臭气,经过除臭装置净化、脱臭达标后经15m排气筒排出,以确保垃圾储存坑的臭气不向外扩散,减少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厂界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垃圾运输依托市政环卫部门,接收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使用封闭垃圾车定期收集运往厂址。
  (七)食堂设置高效率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八)污水处理站厌氧系统产生的沼气收集后送焚烧炉燃烧或者直接送火炬系统点燃;调节池设立负压排风系统,收集的臭气进入垃圾焚烧炉,污泥间要求封闭。厂界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要求。氨气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
  (九)选用低噪声设备,锅炉排汽设小孔喷汽消音器,对阀与消音器间的管路做减振处理;对风机做隔音箱,安装消声器;对各种泵类采取减振措施;汽轮发电机组以玻璃纤维做隔音,采取减振措施,在空气进出口处安装消声器;汽轮机房、锅炉房等选用隔声、消声性能好的建筑材料;高噪声车间设置隔声操作间,种植绿化带。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十)设一座容积为160m3飞灰库,飞灰要及时固化填埋,定期检测,未达到入场填埋要求应重新固化。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处理工艺,稳定化后的飞灰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进场要求后,送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厂内设全封闭27m3危废暂存间,地面硬化处理并铺设有HDPE膜防渗,地面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十一)废布袋、废机油、废变压器油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炉渣、废金属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生活垃圾一并焚烧处理。
    (十二)本项目设置环境防护距离300米,现防护距离内有居民,根据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防护距离内居民避让拆迁的承诺函》(肇政函[2015]69号),落实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居民搬迁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并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十三)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设置双电源,加强对焚烧炉、烟气净化等设备的维护,避免带故障运行。烟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发现事故,立即停止垃圾焚烧炉运行。做好跟踪监测工作,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厂区上游、厂区内(垃圾坑南侧和北侧)及厂区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厂址、厂址东侧、厂址北侧,设置土壤监测点。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维护,杜绝事故排放,烟气净化系统失效后,立即停止垃圾焚烧炉运行,并及时进行处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完善预案,定期演练。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烟囱要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情况和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尘排放量为15.77吨/年、SO2排放量为 99.36吨/年,NOx排放量为245.35吨/年,COD排放量为24.77吨/年,氨氮排放量为3.93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由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和肇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运营期的监管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建设单位要在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20日内,将批复文件和项目环境《报告书》各1份送至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和肇东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