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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出台以来发布第38张直销牌照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 时间:2013-08-16 08:48:34
  据中国网2013年8月14日讯 8月1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第38张直销牌照。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这也是深圳市首家直销企业,可在广东省深圳市核准区域内进行直销业务,经批准的直销产品为荣格牌维生素C咀嚼片、荣格牌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荣格牌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
  《直销管理条例》是在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据了解,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直销管理条例》的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高标准的行业准入及明确的经营范围规定。这主要表现为,对申请企业将会有年销售额的要求,并且需要交纳最低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注册资本金要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
  2、奖金制度。这是直销企业的精髓所在,也是传销披着“直””销外衣繁衍生存最易借用的一点。据悉,《直销管理条例》将不规定奖金层次的多少,但将规定推销员奖金的比例上限为30%。这意味着推销员的收入只能为销售收入的30%。
  3、直销以单层次为主。不认可目前业内争议最大的“团队计酬”,团队计酬在业内被认为是多层直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区别单/多层直销的主要标杆,但由于该计酬方式加大了监管力度,一直被立法部门排斥在外。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不能从事直销业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为保证《直销管理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规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随《直销管理条例》一同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与“传销”作出了界定。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