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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日报》记者 潘跃 / 时间:2016-05-30 09:12:12

  据人民网2016年5月29日讯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近日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
  此外,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同时,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6年5月26日)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附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