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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 时间:2017-01-19 13:35:10

  据工信部网2017年1月17日讯 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运行函〔2016〕819号,2016年12月30日)正式下发,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本次申报类型为专业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不涉及综合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发展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
  各地原则上申报1个示范基地,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
  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评价指标,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向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材料。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3月10日。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有关要求见《办法》附件);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意见(原件);
  (四)示范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
  (五)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特别注重应急服务企业详细情况;
  (六)涉及《办法》中“设置条件与评价指标”中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光盘。提供材料不得涉密。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严格遴选申报对象,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积极履行推荐职责。
  (二)各地要从本地应急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应急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强化应急特色,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坚持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协同推进,合理定位,差异化发展。
  (三)各地请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五、加强管理
  请第一批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示范基地管理,统筹推进示范基地重点工作,做好示范基地宣传,并于3月1日前将2016年示范基地发展情况和2017年计划安排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谌凯
  联系电话:010-68205284
  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杨波
  联系电话:010-68505808
  科技部社会科技发展司 郑忠
  联系电话:010-5888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