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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松溪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采用膜工艺处理达标排放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时间:2014-05-27 10:56:44
  据南平市政府网2014年5月27日讯 5月26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松溪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环保审〔2014〕34号):
松溪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松溪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查,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研报告的批复(南发改[2010]审批134号)、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核意见书(南国土资规 [2010]审095号)、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及复审意见和松溪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松环保理[2014]14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污染防治与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同意松溪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生产工艺与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为已建项目,项目服务范围为松溪县城区以及郑墩镇、渭田镇、祖墩乡、花桥乡、旧县乡、茶平乡、河东乡以及溪东镇。项目总用地面积60780平方米,总库容66.61万立方米,日处理垃圾80吨,设计服务年限为18年。项目总投资3195.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79.06万元。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本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执行,认真落实专家意见和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对策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具有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对本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3、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垃圾填埋场场界外500米范围,目前该区域不涉及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要求企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功能,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种植农作物、经济果林,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4、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采用“调节池(调节池有效容积为9000立方米)+水解酸化+二级A/O+纳滤+反渗透(预留)+二氧化氯消毒”的处理工艺,渗滤液处理达标后排入松溪。
  垃圾填埋场需设置渗滤液导排工程,包括导流层、各种导渗盲沟和导气石笼、塑料盲沟;设置渗滤液监测井,确保填埋场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厘米。要求建设单位加强对渗滤液处理站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转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污水(特别是渗滤液)事故性排放。
  5、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防护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污水处理站、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填埋场采用人工水平防渗,库区底部及边坡防渗采用人工材料复合防渗。需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六眼,分别位于:地下水流上游(本底井)、地下水主管出口处(排水井)、垃圾填埋场两旁30-50m处各一眼(污染扩散井)、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50米各一眼(污染监视井)。
  6、项目运营期废气治理措施按报告书中的要求执行,确保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废气污染物经导排气系统安全排放。对渗滤液处理站综合水池(含水解酸化池、二级A/O池)、污泥池设置加盖密封负压抽气、污泥脱水机房负压集气,并经生物滤池吸附后排放。综合水池、污泥池以及污泥脱水机房负压抽气排气量1000立方米/小时。
  7、项目运营期,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垃圾卫生填埋场废物的准入要求,严格按照填埋工艺进行垃圾填埋,对进入垃圾场的垃圾应及时覆土填埋,采取边挖、边运、边填、边压的方式。
  8、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9、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建立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10、排污口建设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GB 15562.2-1995)和《福建省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管理办法》(闽环保〔1999〕理9号)的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监控氨氮和COD,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1、做好填埋场的绿化工作及周边绿化隔离带的建设工作。同时做好各项灭鼠灭蚊蝇措施。
  12、垃圾卫生填埋场服务期满后,封场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13、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生产期间一旦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并上报当地环保部门,防止事故性排放。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允许排放量的控制:
  1、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垃圾填埋场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标准;填埋时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关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垃圾填埋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建设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GB12523-2011)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要求。
  4、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及废物的入场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执行。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环保和生态恢复措施,并尽快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本项目由南平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松溪县环保局负责环保“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