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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沥液MBR生化处理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被核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时间:2014-12-05 10:21:25
  据浙江发改委网2014年12月3日讯 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印发《关于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核准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4〕769号)。通知内容如下:
温岭市发改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准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请示》(温发改〔2014〕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4〕42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意见如下:
  一、为及时有效处理温岭市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同意建设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服务范围为温岭东部的箬横镇、松门镇、石塘镇、滨海镇、新河镇(部分)、泽国镇(部分)、横峰街道(部分)和城北街道(部分)。项目单位为温岭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温岭市滨海镇温岭东部新区北面长新塘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800吨(含污泥200吨/日),配置2台400吨/日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和1台1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垃圾卸料及预处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公用辅助设施等,总建筑面积26330平方米。烟气净化采用“炉内喷石灰脱硫+SNCR炉内脱销(预留炉外SCR脱销)+半干式反应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工艺,渗沥液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纳管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本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7523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业主自筹18523万元,商请银行贷款19000万元。
  五、项目环保和节能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下一阶段要严格按照环评和节能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3〕108号)、《关于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发〔2013〕158号)、《关于温岭市东部垃圾发电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浙经信资源〔2013〕703号)、《关于温岭市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4〕20号)。
  七、温岭市政府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认为项目落实措施后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且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得当,具备建设条件。
  八、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原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温岭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下阶段,请项目业主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各项预防措施和环保对策措施、清洁生产措施。请温岭市政府切实落实维稳责任,落实稳评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跟踪监测管理相关群体动态,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的社会稳定风险。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省能源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台州市发改委,温岭市政府,温岭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