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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草甘膦水剂废水膜处理回用对环境的影响值得商榷
农药工业网 寄翠 / 时间:2012-05-09 12:33:36
  据中国农药网2012年5月9日讯 近日,看到一篇“双甘膦一步法生产草甘膦水剂”的文章。文中指出用原粉配制的水剂仅原料成本就要9000元/吨以上,而一步法用反应液直接生产水剂成本只要7200元/吨。该作者为此骄傲的指出,只有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才会有生命力,才会受企业的欢迎,并号召更多的企业关注并采用该技术。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撰文如下。
  工艺创新应有环保底线
  个人认为,工艺创新应该有环保底线,然而,要社会遵守,除了道德的约束,更要有明晰的法规做支撑,才会有强制力。
  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1158号公告,限期要求将草甘膦水剂登记草甘膦酸有效含量提升到30%以上。这意味着10%水剂将于2012年彻底退出市场。然而为什么要禁用10%水剂,这一政策所反映出的核心精神又是什么呢?这留下了太多的解读空间。
  经网上检索,我发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早在2010年5月12日于杭州召开的“中国草甘膦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已对文件精神进行过解读:10%草甘膦水剂取消,主要是草甘膦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没有处理,全部用到农业生产中去,污染了农业生态环境,危害了我们的子孙。企业在实现自己发展的同时,一定要站在社会的角度,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应该说10%草甘膦水剂绝大部分都是由废水配制,所谓“合成生产”也就是在合成过程中直接生产,按严格要求是要用原药来配制。从登记生产的角度,现在的10%草甘膦水剂没有按照规定生产本身就是非法生产,没有用原药配制,合成的也是非法的。“建议草甘膦生产企业不要抱着这个问题不放,要站在农药发展的前沿,站在国际的角度来要求,不要抱着这种落后的东西不放。”
  顾所长的讲话很好,也很全面,指出了做好母液治理,实现纯原药配制,是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子孙后代,不能采取对母液配制及合成(或反应液配制)配制等规避政策的行为,要向前看。顾所说得很客气,也很中中肯。国内很多专家也多次呼吁,不能再出口优质的原药,而把污染留给我们自己。
  然而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如果从技术角度可行,而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你越担心什么,什么就越会发生。1158号公告的模糊,导致顾所所忠告的乱相一一应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母液配制问题的表现与根源
  母液配制水剂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如本文所针对的用合成液配制水剂;二是通过低含量混剂来规避政策;三是处理不彻底,浓母液仍用于配制草甘膦水剂。四是现有标准不检测母液中的环境敏感因子,母液配制监测无标准可依。政策的不明晰,以及标准的未与时俱进,严重的产能过剩,企业家的社会责任的缺失等因素都是问题的根源之一。
  从网上检索显示,膜分离技术是国家863草甘膦废水处理攻关技术,也是目前主导的工业化处理技术,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采用其膜处理集成技术可分离出淡液和浓母液,淡液回用于生产,浓液用于配制高含量水剂。
  该技术显示,通过膜处理后的浓母液,总磷从50000mg/L下降到35000mg/L,如果是这样的废水一定是不允许排放到水体中,但现在却可配制到产品中,这是否合理?我们还没考虑其中未反应或者副产的大量有机物质以及一些工艺带入的重金属离子对环境的影响。
  从总量平衡的角度来看,膜分离技术淡液的回用,更加重了母液中各成份的含量累积,其浓母液的成份具体如何,对环境将产生何种影响,以其配制的水剂对环境的影响的独立评价,应通过环保学者的论证及监督。
  处理后母液能否配入,如果可以配入,配入的标准又是什么?相关审批及管理部门必须直面这些问题,而不是任由企业解读。
  否则,纯原粉配制草甘膦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退出市场,要么也采用“处理”后母液配制草甘膦水剂来降低成本。“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政策的初衷。”
  客观地说,农业部1158号公告促进了草甘膦母液处理技术研究的深入开展,各种处理工艺都在探索与工业化的实施中,但实施的效果有待专家深入的跟踪与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后续攻关,对优秀的实用技术及时进行推广。1158号公告后虽然存在各种乱相,但草甘膦酸水剂含量提升到30%以上客观的讲起到了减少母液配入量的作用。目前的关键在于要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论证规范,发挥好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抓好监督,及时堵住各种违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