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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南平:江苏省要迈向“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新时代
《新华日报》记者 杜颖梅 / 时间:2011-07-15 10:39:31
  据新华报业网2011年7月14日讯 7月13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宁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等一批重要条例草案的说明。
  科学技术进步带动“创新”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省人大此次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最显著的特点是,原有条例中涉及到的“科学技术进步”表述,全部修订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对此,省长助理、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徐南平解释说:“这样的提法,一是更加突出和强化了‘创新’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要性,彰显‘创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更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时代要求;三是依据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提法。”
  和过去条例相比,修订草案还更突出强调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如规定了通过多种形式鼓励企业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财产性资金资助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开发项目,鼓励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等等。
  此次修订草案还对国家和我省在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激励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在股权激励方面,职务成果完成人可获得的奖励比例最低限从20%提高到了30%。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各级财政应当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开展科学技术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等。
  政府将购买行业协会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规范行业协会运作的法律依据目前仅有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行业协会也存在着行政依赖性强、组织机构不健全、自我管理能力弱等矛盾和问题。为改变现状,我省从2007年起开始调研起草《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并于今年7月由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首先明确了“政会分开”的原则。现职公务员是否可以在行业协会中任负责人,即担任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直是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较为关注的问题。对此,草案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之相对应,草案还要求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